有關監察院之大法官釋憲的相關文件探討:
壹:
大法官釋憲「釋字第76號﹝46/05/03﹞」:「………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,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……其職權性質而言,立法院和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。」
【問題探討一】:
監察院與立法院同為國會,分司監察與立法之職,但是監察權被立法委員利用言論免責權、以揭弊之名取代,但這也是監察院功能不彰所致,睽諸歷年來監察院所執行之彈劾、糾舉案,皆為打「蒼蠅」、打「落水狗」或案件發生多時之後的「馬後砲」,難怪無法彰顯監察院之行政監察功能,也難怪社會對於正義的實現求諸於立法院,忘了監察院才是真正實現社會正義之所。是也,監察院全體上下應深思如何實現監察院憲法所賦予的職權。
【問題探討二】:
身為國家最高監察機構的一員,內心應有何自覺?
【問題探討三】:
監察院的調查官、調查專員和專員,是否有足夠的訓練和能力來實現監察院的調查權,俾以協助監察委員和各委員會辦案?
貳:
大法官釋憲「釋字第03號﹝41/05/21﹞」:「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是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,憲法無明文規定,而同法第87條則稱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………依憲法第83條﹝考試﹞、第九十條﹝監察﹞等規定建置五院,本憲法原始賦予與之職權個於所掌範圍內,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,相互平等,初無軒輊,以職務需要言,監察、司法兩院,各就所掌事項,需向立法院提案,與考試院同………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,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捻,得各項立法院提出法律案,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,於理於法均無不合………」
【問題探討一】:
歷年來監察院可有提出任何與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有關的立法案?
【問題探討二】:
監察院若能善用「法律提案權」,是否能以大幅提升監察權的監察功能?
關於監察院內設置之各委員會的功能探討:
壹:「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」探討
若要彰顯本委員會功能,應透過會議修改條文,於第二條增列「第八款:公務人員生活行為無特殊理由異於常態糾正事項。」和「第九條:公務人員行政措施無特殊理由違反常態之糾正事項。」
如此,監察院才有更大的武器來實行監察權。
貳:「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」探討:
人權,是現代世界的普世價值。人權,更是社會弱勢者的最後保障。應該大幅提升該委員會的人員配置,妥善運用職權,求能彰顯人權價值。
關於監察院和立法院人力配置分析比較探討:
單就維持機關運作的行政人力,純論維持機關運作的公務人員部分﹝不含附設機關,例如審計部和國會圖書館﹞,監察院為二二○人左右,立法院為三七十人左右;若是加上每位立法委員可以有六至十名公費立委助理,兩院同為國會機關,辦事人力員額完全不合比例原則。
平實而論,我們要求監察委員實現「護民官」的行政監察之責,卻沒有提供足夠的人力協助辦案,實難以充分實現監察院的調查權,這應該是監察院最大的問題所在﹝備註:為求監察院千秋萬世的大業彰顯,監察院組織法有修正增加人力之必要﹞。
再以「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」為例,該法第九條:「各委員會各置秘書二人……;科員二人或三人……;辦事員一人……」各委員會所肩負的監察職責如此艱巨,如此微薄的人員配置如何做事?
簡單可知,監察院各委員會想要妥善發揮職權功能,起碼也要有十五人左右的配置。另外,每位監察委員應該有三名調查官或調查專員配合辦案,以行使調查權,才能善盡監察權之責。
關於監察院的看法和認知:
一,澄清吏治。
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,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:「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,行使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。」同時,憲法第九十七條:「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和決議,得對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之相關工作與設施提出糾正,促其改善注意。」
應該努力實現這兩條憲法賦予監察院的職權,
二,補充說明。
英國和美國兩個先進民主國家,國會﹝相當於國內之立法院﹞藉由彈劾來監督行政的力量已逐漸式微,因為選舉和募款往往糾纏不清,立法監督權因為政商關係而不彰,當初五權憲法特別將監察權和考試權獨立出來,尤其是將監察權交由相當於國會的監察院來實現,絕對有其必要性。
但這需要每位監察委員有充分的認知,尤其是監察院在陳前總統下台後,好不容易又有機會為人民服務,幫助人民實現對正義的期待,我有決心和信心,能夠全力協助王院長和每位監察委員,一掃過去監察權不彰的問題,讓社會人民對監察院有全新的期待。